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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24]24号
  202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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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做好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以下简称货物暂时出境修理后返琼免税)的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以下简称《公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海关、省税务局、海南海事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等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享信息,细化流程,共同做好货物暂时出境修理后返琼免税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货物暂时出境修理后返琼免税:

  (一)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所属航空企业具备民航管理部门颁发的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且主营运基地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自有或光船租赁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所属船运企业,具备有效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已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 拟申请享受货物暂时出境修理后返琼免税资格(以下简称享惠资格)的意向企业应当在申报时主动做出严格遵守《公告》和本办法等规定,以及违规后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的承诺。

  拟申请享惠资格的意向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信息化管理制度,设立货物维修及使用台账,实现对货物暂时出境修理后返琼信息的全程跟踪,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按照政策措施要求及海关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货物并接受核查。具备享惠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享惠企业)应当记录使用情况,并能够形成对应关系。

  第五条 拟申请享惠资格的意向企业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出资格认定申请,航空企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货物维修及使用台账、所建立的信息化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船运企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或备案手续、船舶所有权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货物维修及使用台账、所建立的信息化管理制度、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等相关材料。

  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会同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海口海关、省税务局依职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享惠企业名单。其中,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负责审核申请的航空企业的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核申请的船运企业的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或备案手续;海南海事局负责审核申请的船运企业的船舶所有权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原审核部门应根据享惠资格审核结果对享惠企业名单进行动态调整。海南海事局负责将确定拥有享惠资格的船舶名单及时函告或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时推送至省交通运输厅。确定拥有享惠资格的航空企业、船运企业(含船舶)分别由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省交通运输厅函告或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时推送至省财政厅、海口海关、省税务局等部门。海口海关根据该名单办理进口免税通关手续。

  享惠企业在货物受海关监管年限内有分立、合并、更名、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转让等变更情形的,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天内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补充申报变更信息,由原审核部门审核。有关审核结果或调整企业名单,函告或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时推送至省财政厅、海口海关、省税务局。对经审核不符合享惠资格条件的,由原审核部门告知企业停止享惠资格。

  第六条 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是指享惠企业载入民航管理部门颁发的运行规范中的航空器及其使用的零部件,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返琼免税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在解除海关监管前仅限享惠企业从事航空运输经营,可湿租(不得干租)给其他单位;以退租等方式退还出租人的,应经海关同意,并按规定补缴进口关税。

  运营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是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运营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船籍港登记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返琼免税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在解除海关监管前仅限享惠企业从事经营,可航次租赁、定期租赁(不得光船租赁)给其他单位;以退租等方式退还出租人的,应经海关同意,并按规定补缴进口关税。

  第七条 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返琼免税的货物须按照海关相关规定接受海口海关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等部门依照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对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返琼免税的货物运营自用情况进行监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对享惠企业进行监管;省税务局依照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税收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加强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统一协调省内各相关部门,推动实现全链条管理。

  各相关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海口海关需要,协助提供监管需要的有关信息。其中,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等主管部门协助提供货物使用信息;省市场监管局协助提供享惠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更名、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转让、注销等变更信息;省税务局协助提供享惠企业的纳税信息。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机制,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海关监管信息、货物转让信息、货物使用信息、享惠企业变更信息、纳税信息等信息共享,加强联防联控,及时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隐瞒信息、发生相关变更后未及时补充申报变更信息等不配合监管情形的航空企业,由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会同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海口海关、省税务局依职责予以认定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自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停止企业享惠资格,并由海口海关、省税务局,依法依规处置。

  船运企业有上述违规行为的,由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海口海关、省税务局依职责予以认定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自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停止企业享惠资格,并由海口海关、省税务局,依法依规处置。

  对于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由海口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享惠企业将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返琼免税的货物转让、移作他用等涉税行为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内环节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海事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海口海关、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本办法公布前符合政策条件企业已征收关税的进口货物,按照《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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