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25号)文件要求,加强和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冷轧带肋钢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钢丝绳、胶合板、细木工板、安全帽等6种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实行“先核后证”审批方式。企业应当按照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自2024年9月25日起,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以上产品。取得以上6种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生产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未按要求标注的,不得销售以上产品。
二、化肥以及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危险化学品等7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方式,由告知承诺调整为“先核后证”审批。化肥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不再实行告知承诺和免实地核查。
三、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生产许可证审批方式,由告知承诺调整为后置现场审查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