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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沪财发[2024]3号
  20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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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接受本市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按《公告》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照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协议,或相关储备文件,或管理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的收购、存储协议;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补贴的管理文件,或相关协议,或单据、凭证;

  (三)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权属证明及房产原值等相关材料;

  (四)承担储备商品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相关资料。

  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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