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经济法规 - 地方经济法规 - 正文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老旧小区改造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核定标准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24]14号
  2024-4-17
【打印】【关闭】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各单位,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及评估机构:

  为落实《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支持城市发展和居民住房改善需要,减轻缴存职工购房压力,现就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期限核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于购买老旧小区住房且完成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中“节能综合改造”“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单项改造和环境整治”“危旧楼改建”改造项目的,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予以支持。贷款期限核定标准从贷款期限低于房屋剩余使用年限减三年优化为低于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减三年。

  二、评估机构根据优化后的贷款期限核定标准,对房屋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进行评定。贷款经办部门依据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结果作为贷款期限审核依据。

  三、通知自2024年4月17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