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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部分商品储备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陕财税[2024]3号
  202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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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发布《陕西省承担省、市、县级政府储备粮、食用油、棉、糖、肉商品的企业名单》。

  在《陕西省承担省、市、县级政府储备粮、食用油、棉、糖。肉商品的企业名单》内的储备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2024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子免征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承担省、市、县级政府储备粮、食用油、棉、糖、肉商品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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