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发布《陕西省承担省、市、县级政府储备粮、食用油、棉、糖、肉商品的企业名单》。
在《陕西省承担省、市、县级政府储备粮、食用油、棉、糖。肉商品的企业名单》内的储备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2024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子免征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承担省、市、县级政府储备粮、食用油、棉、糖、肉商品的企业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