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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库[2024]9号
  202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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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市国库收付中心:

  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财政部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以下行为不得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一)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或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以及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收费票据;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二、各公益性单位接受应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各公益性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严格按规定领取、使用、管理票据,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领取、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更改本市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样式的通知》(沪财库〔20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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