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局及相关执收单位继续严格按照《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有关规定,实施本市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免征政策,并对今年以来已征缴的相关收费收入及时做好清算退付工作。
二、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