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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皖财税法[2023]1068号
  202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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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公告》所列第一条中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下同)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公告》所列第二条中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四、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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