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政府,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扶持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脱贫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按照《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我市在地方权限内,继续按照顶格减免的原则,确定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相关税款扣减限额标准在每户每年20000元的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20%,确定为每户每年24000元。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税款扣减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6000元的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50%,确定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中脱贫人口、失业人员的,相关税款扣减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6000元的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30%,确定为每人每年7800元。
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执行。各区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和企业的指导服务,切实减轻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和企业的税费负担,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
1.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