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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3年4月11日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
部分废止:第三条第(一)项、第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对原件和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备查。下同);
(二)项中“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
废止原因: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不再要求提交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