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21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重新核定的2022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官网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