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月1日起,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要在严格界定机关性质的基础上进行。凡机关性质不明确或者机关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先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界定,然后再按所明确的单位性质调整工资标准。
(二)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36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1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6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15元。
(三)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熟练)期工资待遇在现执行的机关工人学徒(熟练)期工资标准基础上,再提高8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四)对机关临时人员先进行清理。经清理之后,确需留用的极少数临时人员待遇,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自治区驻盟市机关临时人员,执行所在盟市制定的机关临时人员工资待遇。
(五)2000年底以前,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并已按照“倒级差”(即本职务最高级别工资和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的数额增加级别工资的人员,此次先按原级别增加级别工资,然后再将其原标准“倒级差”改为新标准的“倒级差”,但级别不变。
(六)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和对象是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
三、经费来源
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旗县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另行制定。在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各盟市、旗县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调整工资的政策,不得出现新的拖欠。
四、组织领导和审批
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和自治区人大、政协、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审批(备案)。自治区驻盟市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少数部门除外),委托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盟市及盟市以下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审批问题,由各盟市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研究决定。
(三)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厅局)务于6月30日以前完成。各盟市在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机关办理工资审批、备案时),必须将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统计表》和具体工资兑现情况,于7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厅、财政厅备案。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事厅财政厅二00一年五月二十日)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八)。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要在严格界定事业单位性质的基础上进行。凡事业单位性质不明确或者事业单位执行机关工资标准的,先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界定,然后再按所明确的单位性质调整工资标准。
(二)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360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95元;大学本科毕生生每月41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35元。提高后的初期工资待遇标准为: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6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15元。
(三)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学徒(熟练)期工资待遇在现执行的事业单位工人学徒(熟练)期工资标准基础上,再提高8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所附表三)。
(四)对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先进行清理。经清理之后,确需留用的极少数临时人员待遇,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自治区驻盟市事业单位临时人员,执行所在盟市制定的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工资待遇。
(五)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
三、经费来源
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旗县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本单位自行解决。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另行制定。在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各盟市、旗县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调整工资的政策,不得出现新的拖欠。
四、组织领导和审批
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含高等院校)工作人员,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审批(备案);自治区各部门(厅局)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厅局)负责审批并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其中,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厅局级以上干部,仍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报党委组织部审批)。自治区驻盟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少数部门除外),委托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盟市及盟市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问题,由各盟市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研究决定。
(三)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厅局)务于6月底以前完成。各盟市在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在办理工资审批、备案时),必须将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统计表》和具体工资兑现情况,于7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厅、财政厅备案。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人事厅财政厅二00一年五月二十日)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1年1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以及上职务270元、厅(局)级180元、处级130元、科级100元、科员及办事员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3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0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0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8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7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其它有关政策问题
(一)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比照离休人员的办法增加退休费。
(二)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人员,如符合每年增发1-2个月工资生活补贴的,可将这次增加的离休费列入每年增发的生活补贴的基数。
(三)本方案所指退职人员,仅限于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并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不包括一次性发给退职费的人员。
三、经费来源
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旗县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本单位自行解决。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另行制定。在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各盟市、旗县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政策,不得出现新的拖欠。
四、组织领导和审批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和自治区人大、政协、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审批(备案);上述各部门(厅局)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厅局)负责审批并报人事厅备案(其中,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厅局级以上离退休干部,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组织部审批)。自治区驻盟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少数部门除外),委托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审批事宜。
(二)盟市及盟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工作,由各盟市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研究决定。
(三)这次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厅局)务于6月底以前完成。各盟市在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办理工资审批、备案时),必须将此次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统计表》和离退休费兑现情况,于7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厅、财政厅备案。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方案
(人事厅财政厅二00一年五月二十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体现对艰苦边远地区的政策倾斜,引导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津贴类别
我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范围,按照国家批准的实施范围执行,即此次国家批准列入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此项津贴;津贴类别,根据艰苦程度的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类(具体地区范围和类别见附表一)。
二、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各类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区平均43元,二类区平均86元,三类区平均172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40元至100元,二类区每月80元至200元,三类区每月160元至320元(详见附表二)。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自治区将根据中央核定的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人数和各类区平均标准核拨补助资金。
三、实施时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四、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中2000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以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为基数,按照本人退休费的计发比例增加退休费。2001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二)调入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之间调动的人员,执行调入地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离艰苦边远地区的,从调离的下月起停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三)呼和浩特市郊区,仍按原郊区的行政区划范围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四)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玉泉区、回民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以及赤峰市红山区可比照一类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具体由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自行研究决定。如比照执行,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五)自治区和盟市各部门驻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比照当地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另行规定。
五、组织领导和审批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自治区人大、政协、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含高等院校)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审批(备案);自治区各部门(厅局)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由其主管部门(厅局)负责审批并报人事厅备案(其中,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厅局级以上干部,仍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报党委组织部审批)。自治区驻盟市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少数部门除外),委托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审批事宜。
(二)盟市及盟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审批事宜,由各盟市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研究决定。
(三)这次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厅局)务于6月底以前完成。各盟市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办理工资审批、备案时),必须将此次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统计表》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兑现情况,于7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厅、财政厅备案。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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