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0]19号)有关要求,现将2021- 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布如下:
1.泉州市泉港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2.泉州市泉港区第二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奖教奖学基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