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2018年第31号修改)有关规定,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内,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减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款、财政补贴等款项后的余额,超过其上年营业收入(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20%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所列鼓励类项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社会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
“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连续三年所得税汇算亏损,亏损额超过当年营业收入(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20%的。
(三)纳税人因国家、省政府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关闭、停产停业,其自用土地闲置一年(含)以上的,不包括季节性和被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
(四)纳税人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其自用土地闲置一年(含)以上的。
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予减免税。
二、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
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四)证明纳税人困难或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资料: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责任人理赔证明或者其他损失证明资料;
2.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纳税人,应当提供社会公益事业的相关文件资料;
3.因政策调整等原因关闭、停产停业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
4.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文书;
5.相关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三、减免税办理流程
(一)申请。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自发生损失之日起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二)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资料报送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判断的,可允许其容缺办理、限期补正。
(三)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由各级税务机关分权限按年核准。
四、减免税核准权限
纳税人年申请减免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税务机关核准,报市(州、开发区)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年申请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报市(州、开发区)税务机关核准,报省税务机关备案。
五、减免税核准时限
具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不含纳税人补正资料的时间)。
六、后续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管理台账,妥善保管减免税资料,并按规定开展减免税后续管理。对经核准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七、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