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2022年度(第四批)和2021年度-2023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一、 2020年度-2022年度(第四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海南省乡村教育发展促进会
二、 2021年度-2023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一)海口市北京师范大学海口附属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海口市圆梦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三)海南心路医路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
(四)海南爱乐文化教育基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