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机构评价工作,引导资产评估机构合理、有序竞争,推动资产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提升资产评估行业影响力。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中评协〔2016〕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包括综合评价、资产评估业务能力评价和单项评价。评价工作由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陕评协”)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评价工作遵循客观、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评价的范围为在陕评协登记入会的资产评估机构会员及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会员。设立满1个会计年度的机构会员应当参加评价。采取总分公司经营模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各项指标合并入所属总公司;采取母子公司经营模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子公司各项指标合并入所属母公司,同时,子公司单独参加评价。   第五条 评价工作每年组织1次,评价年度为自然年,基准日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每年6月按本办法规定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 评价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陕评协印发开展年度评价工作的通知,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按陕评协规定的内容和格式上报有关信息,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陕评协对采集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核、打分、汇总;   (三)陕评协在官网上对初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参评资产评估机构及相关方面可以向陕评协反映情况;   (四)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对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并修正相关信息后,在陕评协官网及有关媒体正式公布评价结果。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资产评估业务能力评价均采用平均值比较法,设基础分100分,得分为100+Σ(单项评价指标得分×权重系数)。   第二章 综合评价   第八条 综合评价是在对反映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状况的相关单项指标进行评分的基础上,按照各指标权重系数(见附件1)计算各资产评估机构的综合得分。   第九条 综合评价选取资产评估机构的下列指标,采用平均值比较法计算单项指标得分:   (一)执业质量指标   执业质量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价年度及前4年内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受到行政处罚、自律惩戒的情况。执业质量指标得分满分为100分,资产评估机构的减分按对应年度资产评估机构减分标准规定分值(见附件3)累计计算,资产评估师每1人次计分为资产评估机构计分标准规定分值的50%累计计算。   (二)年业务收入指标   年业务收入是指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资产评估机构全部业务收入。   (三)行业贡献指标   行业贡献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在评价年度内参加中评协和陕评协组织的行业建设活动情况、受到表彰情况,以及在中评协或陕评协担任理事、常务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质量检查人员,入选专家库成员等并发挥积极作用的情况。陕评协依据行业贡献计分标准(见附件4)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评分。   (四)党建指标   党建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价年度党建目标的完成情况,其得分按《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党建目标管理评价暂行办法》评定的得分折算。   (五)人才培养指标   人才培养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价年度内人才培养方面的投入和取得的成绩。可列入人才培养投入和取得成效的具体内容将由陕评协在每年评价工作文件中进行公布。   (六)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   资产评估师数量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执业资产评估师数量,并综合考虑资深会员数量、金牌会员数量、专业新锐人才数量和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资产评估师数量=(评价年度期初资产评估师数量+期末资产评估师数量)/2-未完成继续教育的资产评估师数量+资深会员数量×3+金牌会员数量×2+专业新锐人才数量×2。   (七)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指标   评估师是指创造资产评估机构全部业务收入的专业评估师,包括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等。   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与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价年度基准日评估师数量的比值。   (八)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指标   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是指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业务收入与资产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执业资产评估师数量的比值。   (九)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   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执业资产评估师的平均登记时间。   第三章 资产评估业务能力评价   第十条 资产评估业务能力评价是在对反映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业务能力的相关单项指标进行评分的基础上,按照各指标权重系数(见附件2)计算各资产评估机构的综合得分。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业务能力评价选取资产评估机构的下列指标,采用平均值比较法计算单项指标得分:   (一)年资产评估业务收入指标   年资产评估业务收入是指资产评估机构评价年度基准日的资产评估业务收入。   (二)资产评估师年均报告数指标   资产评估师年均报告数是指在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资产评估机构当年资产评估报告数与登记在册的执业资产评估师数量的比值。   (三)资产评估报告平均收入指标   资产评估报告平均收入是指资产评估机构评价年度基准日的资产评估业务收入与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记载的资产评估机构当年资产评估报告数的比值。   第四章 单项评价   第十二条 单项评价是指对资产评估机构单项业务收入总量进行评价排名。单项业务收入指标包括:企业价值评估类业务收入、无形资产评估类业务收入、绩效评价类业务收入、咨询类业务收入。   第十三条 陕评协根据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单项业务收入指标设置,并向社会公布各项指标排名前10名的资产评估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陕评协对不按规定及时上报参评信息的资产评估机构,按每天2分的标准扣除评价最终得分,超过5天(含5天)不上报评价材料的资产评估机构,取消当年参评得分;对填报不实信息的资产评估机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参评得分,按行业自律惩戒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3月3日印发的《陕西省资产评估机构评价管理办法》(陕评协〔202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综合评价指标及权重系数   2.资产评估业务能力评价指标及权重系数   3.执业质量减分标准   4.行业贡献计分标准   附件1 综合评价指标及权重系数 
  
    
      | 序号 | 评价指标 | 权重系数(%) |  
      | 1 | 执业质量指标 | 25 |  
      | 2 | 年业务收入指标 | 20 |  
      | 3 | 行业贡献指标 | 20 |  
      | 4 | 党建指标 | 10 |  
      | 5 | 人才培养指标 | 5 |  
      | 6 | 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 | 5 |  
      | 7 | 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指标 | 5 |  
      | 8 | 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指标 | 5 |  
      | 9 | 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 | 5 |  附件2
 资产评估业务能力评价指标及权重系数 
  
    
      | 序号 | 评价指标 | 权重系数(%) |  
      | 1 | 年资产评估业务收入指标 | 40 |  
      | 2 | 资产评估师年均报告数指标 | 30 |  
      | 3 | 资产评估报告平均收入指标 | 30 |  附件3
 执业质量减分标准 
  
    
      | 类别 | 项目 | 受处罚或惩戒的年度及对应减分值 |  
      | 前4年 | 前3年 | 前2年 | 前1年 | 评价年度 |  
      | 行政处罚 | 警告 | 3 | 6 | 10 | 13 | 16 |  
      | 罚款 | 4 | 8 | 12 | 16 | 20 |  
      | 没收非法所得 | 6 | 12 | 18 | 24 | 30 |  
      | 暂停执业 | 8 | 16 | 24 | 32 | 40 |  
      | 自律惩戒 | 警告 | 2 | 3 | 5 | 6 | 8 |  
      | 限期整改 | 2 | 5 | 7 | 10 | 12 |  
      | 行业内通报批评 | 4 | 8 | 12 | 16 | 20 |  
      | 公开谴责 | 6 | 12 | 18 | 24 | 30 |  
      | 吊销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 | 8 | 16 | 24 | 32 | 40 |    附件4 行业贡献计分标准 
  
    
      | 事项 | 得分标准 |  
      | 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获得中评协及省部级表彰 | 机构每次计10分;个人每次计5分 |  
      | 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获得陕评协及省级部门表彰 | 机构每次计5分;个人每次计3分 |  
      | 担任中评协理事、常务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质量检查人员;入选中评协专家库 | 每人计5分 |  
      | 担任陕评协理事、常务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质量检查人员;入选陕评协专家库 | 每人计3分 |  
      | 在《中国资产评估》或省级以上相关报刊发表资产评估论文或撰写专题征稿论文 | 国家级每篇计5分;省级每篇计3分 |  
      | 出版资产评估类研究专著、完成行业课题研究 | 独立完成计10分;联合完成计5分 |  
      | 在中评协、陕评协网站和公众号刊发信息 | 每条计2分 |  
      | 参与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及准则征求意见等工作,按时书面反馈意见 | 每次计2分 |  
      | 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务(同时担任不同级别的职务按最高级别) | 国家级计10分;省级计8分设区市级计5分;区县级计3分 |  
      | 担任资产评估行业继续教育培训班授课老师、论坛主讲嘉宾 | 每人/次计3分 |  
      | 参加资产评估行业组织的宣传活动、文体活动 | 每项计3分 |  
      | 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 每项计2分,最高不超过6分 |  
      | 参与中评协、陕评协、上级党组织组织的座谈会、专案调查、专家论证等 | 每人/次计2分 |  
      | 积极配合协会工作(由秘书处认定) | 每项计3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