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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藏工发[2022]13号
  202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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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工作,更好发挥工会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应缴纳工会经费;筹建工会组织单位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的次月起,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建会筹备金。

  第三条 税务部门代收全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的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代收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税务部门按照各级工会确定的缴费单位,代收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各级工会均不再自行收取属于税务部门代收范围的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

  第五条 缴费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税务部门代收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工会经费应缴费额=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上缴比例

  建会筹备金应缴费额=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第六条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一)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中的各类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临时工、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工、协辅警、环卫工人、公益性岗位、铁路护路工及其他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及内部退养职工等。

  (二)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和直接支付给劳动派遣工的工资。

  (三)对工资核算不健全、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缴费单位,以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确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第七条 劳务派遣工应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

  (一)劳务派遣工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的,其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并拨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

  (二)劳务派遣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的,其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用工单位缴纳。

  第八条 根据不同行业和工会隶属关系确定工会经费上缴比例,上缴比例按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由自治区总工会确定,全国总工会和自治区总工会调整工会经费上缴比例的,按新的调整办法执行。工会部门应及时、完整、准确的将上缴比例通过信息系统传递至税务部门。

  第三章 代收管理

  第九条 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费种由所属总工会核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向所属总工会提交工会成立的相关证明,由所属总工会对其缴纳工会经费比例进行审核确认。

  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实行属地管理征收,原则上由主管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

  第十条 缴费单位可到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申报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统一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附件1)。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实行按季度代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代收费款所属期为上季度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

  第十三条 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统一使用税收票据。

  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可使用电子实时扣款、银行端查询缴款、POS机刷卡等电子缴费方式缴纳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部门代收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预算级次为自治区100%,由各级国库部门逐级上划自治区国库,自治区国库再依据转账凭证将代收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转入自治区总工会工会经费专户。

  第十六条 缴费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工会经费有减、免、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退费管理

  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出现不应缴纳而缴纳、多缴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的,由缴费单位填写《工会经费(筹备金)退费申请表》(附件2),经所在地工会审批后,15工作日内由工会部门完成终审和退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税务部门按季度将未按期申报或申报后未足额缴纳的缴费单位数据通过信息系统反馈给工会,由工会组织催报催缴工作。

  第二十条 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工会组织开展,单位逾期未缴、少缴工会经费的,由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县级及以上工会的职责。

  (一)自治区总工会向税务局提供缴费单位相关信息。

  (二)负责保障税务部门和人民银行代收工作的经费及人员。

  (三)负责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

  (四)负责帮助和指导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筹建工会组织。

  (五)负责缴费单位工会组织关系登记、上缴比例等基础信息维护,及时掌握基层工会建会情况。

  (六)负责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的宣传。

  (七)负责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的退费工作。

  (八)负责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的催报催缴工作。

  (九)负责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负责开具向自治区国库传递工会经费专户资金转账凭证。

  (十一)负责定期与税务部门、国库部门开展对账工作。

  第二十二条 税务部门的职责。

  (一)配合工会部门开展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代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业务辅导。

  (二)按照各级工会确定的缴费单位及名单信息依法代收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

  (三)协助工会部门的催报催缴工作。

  (四)负责缴费单位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相关申报缴费资料的接收和核对。

  (五)向县级以上工会反馈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代收情况。

  (六)完善代收系统,优化代收服务。

  (七)负责定期与工会、国库部门开展对账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的职责。

  (一)在国库设立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预算科目、账户。

  (二)将税务代收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转入工会经费专用账户。

  (三)定期与税务、工会开展对账工作。

  第七章 法律及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计提、按季上缴工会经费。

  第二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的,按照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的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工发总字〔1980〕339号)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按欠缴金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经催缴无效的,由县以上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总工发〔1994〕22号)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附件1: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docx

  附件2:工会经费(筹备金)退费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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