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印花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2022-9-26
【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印花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对于境内纳税人,其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选择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其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书立行为经常发生的按季度申报缴纳,不经常发生的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二、对于境外纳税人,其应税凭证印花税,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印花税纳税期限一致;无扣缴义务人的,按次申报缴纳。

  三、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公告》(2020年第7号)第二条中关于印花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