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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  | 2022-7-14 |  |  |  | 【打印】【关闭】 |  |  |  |  |  |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结合征管实际,现将我省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不经常书立的应税合同,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纳税人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缴纳的,可以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纳税人的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一致;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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