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 以下简称《公告》)等规定, 现就做好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复查工作(以下简称“复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范围和程序
自2022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简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且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公告》及有关规定完成退税后,由财政部门逐级对退税资料进行复查。复查工作应在退税后3个月内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退税完成后的当月最后 3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复查。
(二)各级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退税资料后,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工作,出具复查意见,并将复查资料报送设区市财政部门。设区市财政部门收到县(市、区)财政部门报送的复查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工作,出具复查意见,并将复查资料汇总报送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财政厅收到设区市财政部门报送的复查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工作,出具复查意见,并将复查资料汇总报送财政部江西监管局。
(三)财政部江西监管局出具最终复查意见。财政部江西监管局收到江西省财政厅报送的复查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复查工作,并将复查意见反馈给江西省财政厅和江西省税务局,由江西省财政厅按原渠道逐级反馈各级财政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由同级财政部门反馈)。
二、复查内容
(一)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是否符合《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是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相关规定。
(二)纳税人是否按照《公告》 “三”中第“(二)”方法计算退税金额。
(三)已享受《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公告》 “三”中第“(二)”部分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当月起,是否停止享受《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出现《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情形的, 是否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停止享受《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土《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 点规定的情形,是否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享受《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三、有关资料
(一)主管税务机关。
1.纳税人提交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劳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声明》复印件;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复印件或电子打印件;
3.税收收入退还书复印件或电 子打印件;
4.纳税人退税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电子打印件;
5.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复查工作登记表(见附件 1 ) ;
6.纳税人因首次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或享受条件发生变化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其他补充资料。
上述资料均需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同时,除第5项外,其余资料均需提供4份, 由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江西监管局分别留存归档。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
1.主管税务机 关报送的退税资料(留存1份,提交3份);
2.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复查汇总表(见附件 2 ) ;
3.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复查工作登记表(见附件1) ;
4.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复查意见书(见附件3) ;
5.其他补充资料。
(三)设区市财政部门。
1.县(市、区)财政部门报送的复查资料(退税资料留存1份, 提交2份);
2.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复查汇总表(见附件2) ;
3.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复查工作登记表(见附件1) ;
4.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复查意见书(见附件3) ;
5.其他补充资料。
(四)江西省财政厅。
1.设区市财政部门报送的复查资料(退税资料留存1份,送财政部江西监管局1份);
2.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复查汇总表(见附件2) ;
3.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复查工作登记表(见附件1) ;
4.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复查意见书(见附件3) ;
5.其他补充资料。
(五)财政部江西监管局。
1.资源综合利用 值税即征即退复查汇总表(见附件2) ;
2.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复查工作登记表(见附件1) ;
3.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复查意见书(见附件3)。
四、工作要求
(一)财政部江西监管局会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税务局做好全省复查工作的组织和布置落实,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现场调研、核查。
江西省财政厅和江西省税务局应加强对全省各级财政、税务部门的工作指导。
江西省税务局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全省办理的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500 万元以上的即征即退 业务退库处理清册送财政部江西监管局和江西省财政厅, 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全省上一年度所有享受《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公示信息、受环保处罚情况函询结果、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等情况送财政部江西监管局和江西省财政厅。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公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资格进行审核,重点对纳税人所声明的内容和资料是否完整规范、是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相关数据是否与发票及申报数据一致、退税金额是否按规定的方法计算等进行审核,并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江西监管局做好复查工作,及时提供复查所需资料。
(三)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退税资料后,要及时确认主管税务机关移交的退税资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并根据《公告》和本通知要求做好复查工作。发现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补正。同时,要加强与税务、生态环境等部门信息沟通,并通过函询等方式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和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进行核实, 并在复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做好本辖区复查工作的部门协调与沟通,并根据《公告》和本通知要求做好复查工作。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复查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并根据复查情况,建立“一户一账”复查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纳税人基本信息、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税款所属期、退税金额、复查情况等。
(五)各级财政部门在复查工作和日常管理中,发现有不符合即征即退政策规定的情形,需及时逐级报告情况,由财政部江西监管局通报江西省税务局依法依规处理。江西省税务局将处理结果分别反馈财政部江西监管局和江西省财政厅。
各级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即征即退条件、虚开发票等情形,违规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须追缴已退税款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税务部门报告,并函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逐级报告财政部江西监管局和江西省财政厅。
(六)各级财税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与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复查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复查 工作。复查工作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衔私舞弊等问题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本通知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
1. 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复查工作登记表
2.江西省/**市/**县( 市、 区)一一年一一月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复查汇总表
3.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复查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