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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的通知
皖财税法〔2022〕241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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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相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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