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及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现就全省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核定征收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前款所列纳税人发生的涉及购销、加工承揽、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开发等的购销金额(不含增值税)为印花税核定依据。
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暂不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
二、各市(州)、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印花税具体核定依据和核定比例见附件《贵州省印花税核定征收表》。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印花税税额=核定依据×核定比例×税率。
购销金额难以查实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有关规定,直接核定其应纳印花税税额。
三、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随意核定征收印花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同时做好核定资料的收集保管,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促进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四、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五、纳税人纳税情形发生变化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适用据实贴花(含汇总贴花、汇总缴纳)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应自变更征收方式的下一个征收期按变更后的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
六、纳税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已由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人代征、代缴的税款,或其纳入核定征收印花税范围内的部分应税凭证已完税的,已缴税款应在当期应纳税额中予以扣除。
七、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办法的纳税人,对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由纳税人自行计税贴花或申报缴纳。
八、纳税人未按期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印花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