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做好我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基金专用票据电子化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非税〔2019〕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启用《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电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票据的启用时间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正式启用《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电子)》,省财政厅同时停止印制纸质社保基金专用票据;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线使用《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电子)》的同时,停止使用原纸质版社保基金专用票据。
二、电子票据的使用管理
《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电子)》仅限于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取社会保险基金专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非税〔2019〕7号)等规定使用管理电子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