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大重点产业链尖端技术人才激励、奖励力度,促进重点产业链尖端技术人才引进和培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三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重点产业链尖端技术人才奖励办法旨在奖励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和未来新兴产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尖端技术人才,每年遴选一次。
第二章 企业和人选基本条件
第三条 申报企业基本条件:
1.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属于山东省重点产业链企业,包括“链主”企业、骨干企业、配套企业等。
3.上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重点企业。企业需提供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审计报告等。
4.申报企业上年度以来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环保事故,在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失信记录。
第四条 申报人选基本条件:
研发一线全职工作的产业链尖端技术人才,企业实际给付计缴所得税年度薪酬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并依法诚信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产业链创新发展、企业效益提升发挥重大作用。企业需提供人才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申报部署。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税务局按照本办法,下发通知部署启动。
第六条 申报受理:
1.推荐申报一般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由企业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和人选基本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后,征求当地税务部门意见,将符合条件的人选推荐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产业链组织初审后,抽调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综合审查,确定建议人选名单。
第七条 公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建议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特殊人才不适合公示的,由企业做出说明。如有异议的,进行核查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奖励。入选人员由省政府进行表扬。各市县级政府负责落实,人才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市县级留成部分,由市县级政府全额予以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