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契 税 - 正文
关于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2021-7-28
【打印】【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style=color: rgb(0, 51, 255); text-decoration: none;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shuiwu114.com/zcfgkShow/99398.aspx>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结合自治区实际,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成交价格不超过补偿价格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出补偿价格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方式,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国家对减征、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 style=color: rgb(0, 51, 255); text-decoration: none;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shuiwu114.com/zcfgkShow/94315.as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