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style=color: rgb(0, 51, 255); text-decoration: none;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shuiwu114.com/zcfgkShow/74250.aspx>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style=color: rgb(0, 51, 255); text-decoration: none;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shuiwu114.com/zcfgkShow/48800.aspx>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style=color: rgb(0, 51, 255); text-decoration: none;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shuiwu114.com/zcfgkShow/48800.aspx>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晋政发〔1986〕9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重大损失是指当年度财产直接损失额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补偿和补助后,超过资产总额20%(含)的。
(二)从事不属于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产业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规定执行。
严重亏损是指纳税人申请的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的亏损额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额10%(含)的。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申请的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年末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可动用的资金后,不足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税款的。
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亏损额,均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年度会计报表数据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情形,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困难减免税范围。
二、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困难减免税应于减免税所属年度的次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经有核准权的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
(一)困难减免税申请报告;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三)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四)证明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税情形的财务报告、报表和其他资料及说明。
三、困难减免税由县级税务机关(含各市税务分局)核准。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负责所辖企业困难减免税的核准。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核准权的税务机关核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困难减免税。
四、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由具有核准权的税务机关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核准的困难减免税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实际发生的损失额、亏损额。
五、困难减免税的核准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困难减免税核准的流程等本公告未涉及事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困难减免税的事后管理,强化对困难减免税对象的动态管理和跟踪评估。对纳税人采取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困难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已办结的困难减免税不再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