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应急管理局、煤炭行业主管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明确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税〔2015〕124号,详见附件)所依据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21号)已经废止。经研究决定,对《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明确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税〔2015〕124号)予以废止,自2020年9月1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明确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税〔2015〕1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