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规范白酒行业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函〔2009〕380号印发)等有关规定,现就白酒行业生产、销售白酒开具增值税发票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生产、销售白酒的单位和个人。
二、生产、销售白酒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白酒产品时应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选择正确的商品编码“1030302000000000000白酒”,汇总开具白酒产品清单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货物汇总销售清单。“备注”栏可填写纳税人需要说明的事项或信息。
三、设有关联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应在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白酒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所属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四、设有关联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白酒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和“规格型号”栏应填写规范的白酒品名和规格,品名和规格应与《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中的品名、规格一致;汇总开具白酒产品清单的,清单中货物名称、规格应与《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中的品名、规格一致。
白酒生产企业和个人生产销售散白酒的,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统一填写为“散白酒”,“规格型号”栏填写散白酒的度数,“单位”栏统一填写为“千克”。
五、白酒销售单位及个人购进白酒时,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销售其购进的白酒(拆箱零售给个人消费的除外)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和“规格型号”栏应与其购进的白酒品名、规格一致;汇总开具白酒产品清单的,清单中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其购进的白酒品名、规格一致。
六、企业购进散白酒用于生产酒产品时,应向散白酒销售方取得发票。相关收购合同、入库单以及相应批次的质量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七、设有关联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白酒产品时,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白酒品名、规格不在其报送的《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中的,应于发票开具所属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品牌规格白酒的经济指标信息,否则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的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