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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地税个〔2010〕5号
  2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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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市直属二、三分局:

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工作,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和《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应按每一支股票,按月分别如实填写《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二、为确保纳税人退税资金的安全,纳税人在填写《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时,可不必填写开户银行名称和开户银行帐号等相关信息。

三、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纳税人应自行前往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并带齐下列资料办理相关清算手续:

(一)《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原件);

(二)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电子报税付款凭证》(复印件);

(五)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原件);

(六)完整真实的原值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限售股交易合理税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自行申报清算手续的,代理人在申报清算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并附送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专窗受理纳税人提出的清算申请,并对其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受理部门要加强对纳税人填报的清算数据与证券机构申报的扣缴数据一致性的逻辑校验。对纳税人附报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补齐后再予受理;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资料后再予受理。对初审后当场受理的,受理部门应在《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纳税人留存联)上加盖受理专用章后交还纳税人。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清算后需补税的纳税人,为其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交纳税人解缴税款。对清算后需退税的纳税人,应在其《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原件)上加盖“已受理退税”专用章后交还纳税人。

七、主管税务机关和国库银行部门对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审核无误后,由国库银行通知纳税人前往指定银行网点办理相关退税资金清退手续,并带齐下列资料:

(一)加盖受理专用章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纳税人留存联)(原件);

(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加盖“已受理退税”专用章的《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原件);

(四)国库银行要求的银行卡;

(五)国库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八、纳税人应如实填写《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并据实提交完整真实的原值凭证等相关资料。对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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