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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18号
  200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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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本市居民企业不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在每年的3月10日之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市局。预缴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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