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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135号
  20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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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税二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是指铁路局所属的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工业企业和从事加工、修理修配的单位(不包括与路局外系统所办联营企业)为铁路货车提供的修理修配业务。

二、对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铁路货车修理业务,纳税人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免征增值税的铁路货车修理业务,纳税人应正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及时作进项税额转出。

 

附:财税〔20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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