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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  |  |  |  |  |  |  | 甘政发[2021]78号 |  | 2021-11-17 |  |  |  | 【打印】【关闭】 |  |  |  |  |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用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省内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的采矿区为工矿区。对在工矿区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办公、生活用地,按照我省工矿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要求,我省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新批准设立的建制镇,自批准的当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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