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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5号
  202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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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附件1);被投资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资料(附件2)。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在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附件3)后即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通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2. 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报送资料

3.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4日



附件1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一、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扣缴(纳税)申报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股权原值的证明资料。

(四)股权转让合同(协议)签订日被投资企业上个月的财务报表。

(五)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对存在以下情形的,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报纳税的,应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复印件和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

(二)以下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应提供:

1.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的,应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

2.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应提供结婚证、户籍证明、户口本、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或能够证明赡养、抚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附件2


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报送资料


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被投资企业发生自然人股东变动或者自然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附件3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现场查验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

(一)《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扣缴义务人申报)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纳税人自行申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通过网络查验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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