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现将我省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公告如下:
湖南省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产品销售额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8%。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