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关于公布云南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云财税〔2021〕37号
  2021-8-24
【打印】【关闭】

昆明市财政局、税务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经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云南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现予以公布。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免税收入,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组织要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和提醒预警,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加强税收征管,认真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