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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赣财规〔2021〕2号
  202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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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 税务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style=color: rgb(0, 51, 255); text-decoration: none; target=_blank href=http://shuiwu114.com/zcfgkShow/99399.aspx>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确定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二、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预缴地。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

三、经税务机关依法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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