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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气管网行业》的通知
财会〔2021〕21号
  202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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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气管网行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油气管网行业产品成本核算,促进油气
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的产品成
本核算。
本制度所称的油气管网设施,是指符合相应技术条件和
规范,并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手续且已取得合法运营资质的石油天然气(包括原油、成品
油、天然气)管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储气库等及其附属
基础设施。
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生产经
营活动中提供的油气输运服务,主要包括原油管道输运、成
品油管道输运、天然气管道输运、液化天然气接收、油气储
存等服务。
第三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正确区分油气输运
服务成本与期间费用。发生的有关费用中不能归属于使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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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应当计
入当期损益的期间费用,不得计入油气输运服务成本。
油气输运服务成本,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提供
油气输运服务在油气输运环节所发生的成本支出。
第四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合理划分油气输运
服务成本与其他业务成本之间的界限。与提供油气输运服务
无关的、为生产其他产品或提供其他劳务服务所发生的成本,
不得计入油气输运服务成本。
第五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基本步骤
进行油气输运服务成本核算:
(一)合理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以下简称成本核算
对象)。
(二)根据实际管理需要,按照行政组织机构,或按照
作业区、场站等生产管理单元,设置成本中心。
(三)以成本中心为基础,将相关产品成本费用要素(以
下简称成本费用要素)归集至相应的产品成本核算项目(以
下简称成本项目)。
(四)对于不能直接归集到某一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费
用要素,选择科学、合理的分配基础,将其分配结转至不同
成本核算对象的相应成本项目,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
第六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根据行业特点,通常设置
“生产成本——管网运营成本”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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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集成本费用要素,对成本费用要素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章 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第七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
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成本核算对象,计算产品成本。
第八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以石油天然气管道从事
原油输运、成品油输运、天然气输运服务的,一般按照管线
等设施对应的油气输运服务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以液化天然
气接收站从事液化天然气接收服务、以储气库从事油气储存
服务的,一般按照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储气库等设施对应的
油气输运服务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三章 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第九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成本项目
和成本费用要素。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的成本项目,是指根据生产经营
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成本的经济用途和生产要素内容相结
合的原则,对成本费用要素进行的分类组合,用于归集各项
成本费用要素。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的成本费用要素构成其产品成本
核算范围,是指提供油气输运服务所耗费的各项资源。
第十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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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规定,通常在成本中心下针对不同的成本核算对象分别
设置各有关成本项目,同时在成本中心下设置“其他运营费
用——共同费用”成本项目。
第十一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的成本项目主要包括:
(一)折旧及摊销,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对油气
输运服务的相关固定资产和使用权资产计提的折旧费,以及
对相关无形资产计提的摊销费等。
(二)燃料及动力,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在油气
输运服务中耗用的、一次性耗费受益的能源介质。
(三)人工费用,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向从事油
气输运服务的职工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职工薪酬。
(四)其他运营费用,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
气输运服务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成本核算对象下的“其他
运营费用”成本项目主要包括维护及修理费、管网设施保护
费、调控服务费、材料费、试验检验费、损耗费、外委业务
费、车辆运行费、信息系统使用及维护费、差旅费、办公费、
劳动保护费、财产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排污费、安全
生产费、港杂费、其他费用等成本费用要素;除上述成本费
用要素外,成本中心下的“其他运营费用——共同费用”成
本项目还包括无法直接计入某一成本核算对象的折旧费、无
形资产摊销、燃料费、动力费、人工费等成本费用要素。
第十二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内部管理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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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还可以按照现代企业多维度、多层次的成本管理要求,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有关成本项目按照重要性原则进行组合
或调整,输出有关成本信息。
第十三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的成本费用要素主要
包括:
(一)折旧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对油气输运
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和使用权资产,按照规定的折旧方法计
提的费用。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二)无形资产摊销,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
气输运服务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
资产,按照规定的摊销方法计提的费用。
(三)燃料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气输运
服务耗用的燃料费用。
(四)动力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气输运
服务耗用的水、电、气等动力发生的费用。
(五)人工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从事油气输
运服务的职工发生的薪酬支出,包括工资及津补贴、福利费
(含辞退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
教育经费、商业人身险、其他劳动保险及临时用工薪酬支出
等。
(六)维护及修理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维
护油气管网设施安全运行、保障设备设施原有的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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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油气管网设施日常管理、风险识别及评价、检测、维护、
修理、保养和应急保障等发生的费用。
(七)管网设施保护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
保护油气管网设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巡护费、联防费、
警卫消防费、反恐演练费、补偿费、管道宣传费、标识费等。
(八)调控服务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气
输运服务发生的油气管网输运集中调度、远程监视控制等费
用。
(九)材料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气输运
服务耗用的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和其他物料等费用。
(十)试验检验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气
输运服务对材料、产品进行分析、试验、化验以及对设备设
施检验、检定、校验所发生的费用。
(十一)损耗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在油气输
运服务中正常的油气损耗发生的费用。
(十二)外委业务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
气输运服务委托外部单位提供服务发生的费用,包括油气储
运费、混油处理费、外部加工费、委托运行费等。
(十三)车辆运行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
气输运服务发生的车辆运行费用,包括车辆运输、车辆外包、
修理、年检、停车、过桥过路、油料、清洁等费用。
(十四)信息系统使用及维护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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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企业为油气输运服务发生的电脑硬件设备、信息系统、应
用软件、数据库与代码的使用及维护等费用。
(十五)差旅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从事油气
输运服务的职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出差交通
意外伤害险、住勤补贴等费用。
(十六)办公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气输
运服务发生的办公费用,包括办公用品及杂费、邮电费、办
公通信费、办公设施耗材及维修费等。
(十七)劳动保护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从
事油气输运服务的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发生的费用。
(十八)财产保险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与
油气输运服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资产投保所发生的保费支出。
(十九)低值易耗品摊销,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
为油气输运服务耗用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的
摊销费用。
(二十)排污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按照环保
有关规定,对油气输运服务产生的污水、废水、油污等废弃
物进行清运、处置、恢复所发生的费用。
(二十一)安全生产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一定标准提取并在成本中列支,专门
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或安全隐患治理的费用。
(二十二)港杂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在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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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接收服务中因船舶进出港、停靠码头等而发生的搬运
费、码头费、打包费、港务费、导助航设施维护费、港池航
道扫海服务、船舶防污染服务、港池清淤等费用。
(二十三)其他费用,是指不能列入以上各项成本费用
要素的费用,如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气输运服务发生
的会议费、印刷费、技术图书资料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
取暖费等。
第四章 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十四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一般以成本中心为基
础,按照成本项目,对成本中心范围内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
归集、分配和结转,形成成本中心下各成本核算对象的产品
成本。
第十五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对成本中心范围内发
生的成本费用,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按
照所对应的成本项目类别,将相关成本费用要素直接归集至
该成本核算对象的相应成本项目;由多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
负担的,应当将相关成本费用要素归集至成本中心下的“其
他运营费用——共同费用”成本项目。
(一)“折旧及摊销”成本项目的归集。将油气输运服务
的相关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规定方法计提,
并可直接计入某一成本核算对象的折旧费及无形资产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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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归集到成本中心下相应成本核算对象的“折旧及摊销”
成本项目。
(二)“燃料及动力”成本项目的归集。将油气输运服务
直接耗用的并可直接计入某一成本核算对象的相关燃料费和
动力费,直接归集到成本中心下相应成本核算对象的“燃料
及动力”成本项目。
(三)“人工费用”成本项目的归集。将油气输运服务直
接耗用的并可直接计入某一成本核算对象的相关人工费,直
接归集到成本中心下相应成本核算对象的“人工费用”成本
项目。
(四)“其他运营费用”成本项目的归集。将油气输运服
务耗用的并可确定直接计入某一成本核算对象的其他各项费
用,直接归集到成本中心下相应成本核算对象的“其他运营
费用”成本项目;将成本中心范围内发生的、无法直接归集
到某一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归集到成本中心下的“其他运
营费用——共同费用”成本项目。
第十六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对于成本中心下“其他
运营费用——共同费用”成本项目所归集的各项成本费用,
应当在月末按照相应成本核算对象的相关固定资产及使用权
资产原价的相对比例、油气输运服务量或其他合理分配基础,
分别确定合理的分配方法,按月度分配至相应成本核算对象。
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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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月度对油气输
运服务成本进行结转。
对于成本中心下的“其他运营费用——共同费用”成本
项目所归集的成本费用,将其中分配的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
销、燃料费和动力费、人工费分别结转至成本中心下相应成
本核算对象的“折旧及摊销”、“燃料及动力”、“人工费用”
成本项目;将其中分配的其他各项费用结转至成本中心下相
应成本核算对象的“其他运营费用”成本项目。在此基础上,
针对各成本核算对象,将其对应成本项目中通过直接归集计
入和分配计入的成本费用加总形成各成本项目的成本,将各
成本项目反映的成本费用加总形成该成本核算对象的产品成
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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