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落地落实,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现将我市办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以下称留抵退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向纳税人出具暂停办理留抵退税的 《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税务机关排查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具体处理时间,为暂停办理留抵退税的 《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
如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风险疑点排查工作的,经各区县 (自治县)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负责人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并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纳税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