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市场化改革,更好发挥市场化发行机制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等要求,结合注册制下新股发行承销运行实践,本所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0〕484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发布后,刊登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启动发行工作的,适用修订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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