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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  |  |  |  |  |  |  | 鲁财税[2021]20号 |  | 2021-8-26 |  |  |  | 【打印】【关闭】 |  |  |  |  |  |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明确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除另有规定外,按照纳税人登记证照(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上记载的地址确定。
 二、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预缴增值税的地点确定。
 三、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四、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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