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9号)第三条中“房产出租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产权人)索取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承租人代缴房产税”的规定,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