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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2021-7-19
【打印】【关闭】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6〕10号
)、《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3〕103号
)精神,以南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南昌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现将南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813元/月,南昌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938元/月。
以上标准调整自2021年7月(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
2020年第4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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