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现就加强住房赠与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24日起,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的,在住房限购政策执行中,该住房自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仍记入赠与人拥有住房套数;受赠人应符合国家和本市住房限购政策。
二、各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应将赠与住房转让纳入综合窗口收件;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加强审核,将赠与住房转让纳入房屋交易核验范围(交易核验认定时点以综合窗口收件之日为准),对赠与当事人不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