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30日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免征或者减征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对成交价格不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减半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减半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国家对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