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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临夏州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临夏回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202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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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现将临夏州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公告如下:

  对临夏州范围内转让住房的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确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住房转让收入的1%。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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