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现对四川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等事项决定如下:
一、四川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下列具体办法执行: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