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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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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保监办发[2021]74号 |  
                    |          2021-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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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印】【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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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配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6号)实施,加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不含省级分公司)负责人管理工作,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一)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 
  (二)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 
  (三)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 
  (四)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专业资格; 
  (五)拟在艰苦边远地区、西部地区任职。 
  二、保险公司应当向所在地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以下人员的任职情况: 
  (一)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二)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三)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 
  三、保险公司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前述人员任职情况。报告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职报告文件; 
  (二)银保监会统一制作的任职报告表; 
  (三)任命文件复印件。 
  四、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发现存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形,可以责令保险公司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附件:任职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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