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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5]7号
  200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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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的前一个月申报期内,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的前一个月申报期内,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在其员工实施股票期权的施权和行权时,应统一填报《境内企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施权情况报告表》、《境内企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行权情况报告表》,并采用软盘方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1.《境内企业员工接受股票期权计划施权情况报告表》
       2.《境内企业员工接受股票期权计划行权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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