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进一步清理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符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法便函[2021]27号)文件要求,对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具体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19号)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决定对《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地税函发[2011]45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税务机关名称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
二、将正文中第一项“取消服务行业中的培训,培训行业统一按文化体育业征收,征收率为3%。”及第二项“各征管局在贯彻执行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全部删除。
三、保留附件乌海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中第14项、第15项,并调整为第1项、第2项,其余项目全部删除。
四、将正文修改为:“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具体规定,乌海市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事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19号)执行,其他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按下表执行:
乌海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
序号 |
行业 |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
1 |
转让住房 |
1% |
2 |
转让商业用房 |
1.5%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地税函发[2011]45号公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2018年3号公告修改),自发布之日起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