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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通知
川人办发〔2007〕169号
  2007-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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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从2006年7月1日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从次年1月起执行。

二、相关政策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按规定不进行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的人员,次年1月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当年岗位变动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办法

在相同岗位(等级)序列中,由较低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次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由较高等级岗位聘用到较低岗位的,不影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后,薪级工资增加额大于或等于按原岗位正常增加薪级一个级差的,次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薪级工资增加额不足按原岗位正常增加薪级一个级差的,或薪级工资额不变的,不影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三)在职人员当年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原薪级工资低于国家规定同岗位系列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满后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标准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标准,次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四)按规定参加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但当年已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从次年1月起正常增加1级薪级工资,并重新计发退休费。

三、组织实施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审批办法,由各市(州)人事局明确。各市(州)人事局在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工作完成后,及时统计本地区事业单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增资情况,将汇总填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报批(统计)表》(附表一),于2007年7月15日前报省人事厅。

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工作由省人事厅、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方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花名册》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报批(统计)表》一式三份)报省人事厅审批,并办理工资基金手续,省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方案,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人事厅办理工资基金手续。符合本文第二条第三款的人员表单独填报方案。在审批工作结束后,省级各部门统计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增资情况,将汇总填报的附表一于2007年7月10日前报省人事厅。

中央在川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方案报省人事厅审批;中央在川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方案,由省级主管(代管)部门审批,没有省级主管(代管)部门的,由党的关系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附件: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报批(统计)表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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